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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Q&A | 著作權法規

*  著作權法「公訴罪」與「罰金刑」之說明

1.  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,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,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。因惟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,保障其權益,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,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,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,以豐富文化資產。由於著作權為私權,對於侵害,如僅涉及權利人個人法益,著作人究欲如何行使其私權,宜給予尊重,讓著作權人自己決定是否訴追,所以著作權法第一百條維持「告訴乃論」原則。

2.  

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,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,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,著作權法除了常業犯外,將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,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增列為公訴罪,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,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。至於其他著作權犯罪,例如侵害公開播送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等,或是以印刷、影印方法的侵害重製權,除常業犯外,均仍維持告訴乃論,不告不理。

3.  

社會新聞常常報導,檢警調機關破獲的盜版案件,其犯罪所得動輒數千萬元至數億元,顯示大規模的盜版行為,確實具有暴利,成為著作權犯罪行為非常重要的誘因,針對這種暴利現象,著作權法特別規定盜版光碟的常業犯最高可處罰新台幣八百萬元,希望藉者高額的罰金,使犯罪者無利可圖,從而減低或遏止著作權的犯罪行為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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